问:
我父亲生前膝下有4个子女,1个儿子和3个女儿。为防止引发财产争夺,我父亲将其房产以遗嘱的形式交由我这个独子,其他三个姐姐没份。当时因为是老房子,价值不大,而且我是家中唯一独子,几个姐姐也没提出反对意见。现在老房子面临拆迁,可能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几个姐姐认为房子是父亲的,她们作为女儿也有份,且父亲生前立遗嘱未经过公证,因而遗嘱无效,要求平分房子及房屋拆迁补偿款。请问,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么?
答:
你好,不是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叫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并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形式,我国法律共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及公证遗嘱,不管当事人订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遗嘱在内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至于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中,房管部门是否要求办理公证,这是另一回事。但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