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中国之法治兮,学西方之所营。
顾清末之修律兮,效日本之文明。
中华法之解体兮,融特权之坚冰。
著六法之全书兮,鉴德国之法形。
苏维埃之立权兮,改土地以革命。
新中国之既立兮,业百废乎待兴。
创人大以立法兮,律准乎以民情。
法体系之初创兮,仿苏联之滋荣。
仰今日之雄强兮,皆自创其成律。
查雄强之成律兮,引文化之便利。
思希腊之哲辨兮,垫西方之政体。
思罗马之共和兮,民商法之根基。
思英国之立宪兮,置王权于法下,
思美国之宪政兮,分三权于独立。
思法国之法典兮,拿破仑之辉光,
思明治之维新兮,引西律于东洋。
望中国之崛起兮,伴文明之沧澜。
起强国于即倒兮,处逆境以犹欢。
建自身之法制兮,莫舍近以求远。
传中华之文明兮,勿学步于邯郸。
皋陶断狱,周公制礼。
礼法合一,春秋决狱。
尊老悯幼,疑案三刺。
郑铸刑鼎,魏修法经。
克咸阳以约三章者,九章律也;
准五服以至罪者,泰史律也;
立法之巅峰者,唐律疏议也;
仿西周之官制者,唐六典也;
中华法系之大成者,大清律例也。
依群众以调解者,马氏锡五者也。
度文化之养成兮,难毕功于一役。
传中华之精粹兮,分糟粕于云泥。
守青天之宏愿兮,量宽严以相济。
分审执之权柄兮,置两权于分离。
固依法以治国兮,志服务于大局。
愿执法以为民兮,守社会之正义。
立人民以做主兮,调法理于统一。
恒法治之大纛兮,鉴历史之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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