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领导之窗 通知公告 平安建设 法治建设 队伍建设 政法综治 社会治理 维护稳定 防范邪教 人民法院
检察工作 公安战线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政策法规 他山之石 政法文化 平安提示 见义勇为 铁路护路 基层风采
 您现在的位置: bet365电脑网址 >> 长安频道 >> 政策法规 >>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正文
4S店隐瞒车辆曾被出售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作者:郝绍彬 屈…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6/1

    问:

    我的朋友张先生与4S店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支付车辆价款、保险费、车船税等费用后,4S店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上缴车船税,还将填写好的保养及保修手册、国家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及车钥匙交付张先生。张先生在等待获取临时牌照和购车发票时,发现车内有张之前签发的临时车牌,记载的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所购车辆一致,得知车辆曾被出售,请问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答: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4S店作为汽车销售方应当知道和熟悉待售车辆的具体情况,但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经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消费者披露该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张先生作出是否购买该车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故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录入:综治办    责任编辑:综治办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中共肃州区委政法委员会   Copyright 2014-2020  备案证书号:陇ICP备13000927号-2 
    联系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西大街5号  邮编:735000  电话:0937-2652142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6.0浏览本站会得到最佳视觉效果   技术支持:酒泉经典网络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