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则纳入考核法院引导
广西创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约束机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层面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高级法院出台专门意见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上的三大创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何开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于2015年8月3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行政诉讼案件类型,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共同被告举证责任的分担、案件结案报告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工作规则,广西各地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南宁、来宾、百色、河池、贺州等市与自治区审计厅、地税局、人社厅、住建厅等部门。
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都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在全国来说也是数一数二的。据了解,广西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2015年、2016年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同时全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评议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考核与绩效考核挂钩,没有按要求出庭应诉的,年终考评将被扣分,“以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深化对依法行政及依法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过去的被动出庭逐渐转变为自觉出庭。”何开长说。
同时,广西各设区的市也将该指标纳入了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如《2015年百色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规定,市直部门负责人年内出庭应诉达100%的,得10分,出庭应诉比例不足的,按比例扣分。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进一步完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促进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15年12月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法院如何建议和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广西自治区、市、县三级都建立了行政机关、法制办和法院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畅通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联系沟通渠道,通过定期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探讨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等达成共识,形成良性互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不断提高。
广西警察学院副院长张军教授作为广西自治区政府首批聘请的法律顾问,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出台发挥了积极作用。他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展现政府重视民权和敢于负责的形象。“如果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出庭应诉,坚持有错必纠的行政执法理念,体现了政府对老百姓权益的尊重和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态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领导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理由,缓解了老百姓的怨气,也有利于领导了解事实真相,把握争议焦点,并及时拍板回应,可以避免行政争议久拖不决或者案结事未了。”张军说。
更深远的意义促使其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依法行政的薄弱环节,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完善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