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院监督公安立案一起危险驾驶案
近日,肃州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发生在酒泉市肃州区城区内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遂监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立案处理。
经查:2015年5月2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肃州区邮电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邮电街与北环东路交叉路口处,与沿北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薛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甘FA800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甘FA8002号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的李某某死亡,薛某某及甘FA8002号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的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方某驾驶无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逃逸,于2015年5月2日5时,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肃州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办案人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甘FA800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薛某某当晚酒后驾车, 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认定其酒精含量:169.2614mg/100ml。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冬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处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经对全案审查后认为,本案薛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关于薛某某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均能够证实薛某某存在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本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对此案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