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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立案登记制后首例法院不予立案的检察监督案件
作者:检察院办…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9

肃州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立案登记制后

首例法院不予立案的检察监督案件

 

近日,肃州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因当事人对法院不予立案不服的申请监督案件,这是自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肃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针对法院不予立案行为的检察监督案件。

2015年5月13日,王某某到肃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金塔县某公司与酒泉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肃州区人民法院向王某某出具一张立案登记表,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但当事人王某某未能提供终结裁定,故不能立案。王某某对法院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申请肃州区检察院进行监督。

肃州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及时调阅法院案卷,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最终认定肃州区法院在办理该案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肃州区法院不能立案的理由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肃州区法院在立案登记表上注明不能立案的理由,未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肃州区检察院遂向肃州区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肃州区法院尽快解决该案审查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并且加强审判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规范案件受理程序。

肃州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向肃州区检察院作了回复,并在王某某提供了相关手续后予以立案执行。

 


文章录入:检察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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