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根源分析
——肃州区卫计局维护社会稳定调研材料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维权意识、医疗服务效果期望不断提高,加上“看病难、看病贵”得到了一定缓解,有病就医已初步实现,各级医疗机构就诊患者数量显著增加,医疗纠纷大幅上升,已经成为社会焦点之一,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及临床医学科学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纠纷发生有医务人员技术、责任因素,但医疗纠纷产生多、处置难度大,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分析如下。
一、投入不足,医疗机构具有较重趋利性,影响了医疗机构在患者中间的威信。因长期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创收维持发展和运转,各级医疗单位均带有较重的创收指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曾长期靠借债、拖欠药品款、拖欠职工工资维持运转,加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少、配套资金难落实等原因,积累了巨额债务,背负沉重的债务和信用包袱,为提高经济效益,超范围诊治、小病大治、开大处方、偏爱手术等趋利性诊疗服务,使医疗机构公益性难以从财政支撑上得到保障,医疗机构带有严重的趋利行为,面对较高的医疗成本,患者怨气较大,特别是遇到人财两失等情形,患方损失较大,医疗纠纷一触即发。
二、医疗资源不足,医疗纠纷隐患持续加大。由于以下原因:即收入增长,加上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实现了有病即医的基本需求;群众健康意识提高,就医行为增加等,使医疗卫生单位患者持续增加,面对大量的就医群体,医务人员处在高度紧张和连续运转之中,身心疲惫,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受挫。特别是数十年间,大多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未分配过毕业生,未输注过新生力量,大多数医务人员原地数十年,无法及时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普遍存在人才断档、业务骨干紧缺、技术老化、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相对于层出不群、日益复杂的疾病因素和群众诉求,医疗安全隐患较大,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三、依法处置力度不够,助长了“医闹”及医疗纠纷势态的进一步恶化。从发生的医疗纠纷来看,大多数患者往往“信闹不信法”,不愿意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程序,采取的措施一是通过“闹”医疗机构,达到经济补偿的目的。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纠集亲朋好友、街坊领居、甚至不惜雇用“医闹”,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摆放花圈,在医疗机构纠缠谩骂,使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而碍于患者及家属面临的伤痛,强力机关也只能对打、砸等过激行为予以制止,无法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开展强制措施,闹方往往有恃无恐,最终迫使医疗机构花钱息事宁人。二是纠集多人到政府机关反复上访、围攻政府机关,扰乱正常工作,造成社会影响,迫使医疗机构花钱息事宁人。三是缺乏基本医学科普常识,对疾病本身造成的风险认识不足,对疾病造成的痛苦缺乏心理承受预期,认为走进医院,责任应该有医疗机构全权负责,一旦发生意外,往往把损失或痛苦转嫁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刻意搜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失,甚至采取过激行动,围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达到弥补损失,消除痛苦的目的。四是不排除部分患者恶意围攻医疗机构,迫使医疗机构拿钱,谋求自身不当利益的可能。
四、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及医疗服务能力需不断提高。不可否认,从产生医疗纠纷的医方原因来看,医疗机构内涵建设需要持续提高。一是存在部分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随意性较大,遵守规范意识不强,核心医疗制度不落实,甚至在患者或其家属发生疑问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书,甚至提供的文书对患者产生了更大的疑问,对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正确性产生质疑。二是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疏忽大意和技术过失。三是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存在严重的畏难现象,不主动、不及时、不善管或不敢管,致使患者及家属感到医院无诚意解决问题;或对差错事故采取遮掩、回避、推卸责任,引起患者和家属的强烈反感,进而采取过激行为,引发纠纷,扩大事态。
医疗纠纷产生由其深刻的历史原因,部分机制体制性因素,如医疗机构进人、编制、财政保障、医务人员待遇偏低等,并未得到解决,导致医疗纠纷高发、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此,我们认为:
一要强化管理,切实落实核心医疗制度,不断提升医疗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制度落实,把核心医疗制度贯彻到诊疗的各个环节,切实杜绝医疗差错。要加强培训和学习,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等入手,牢固树立诊疗质量意识、依法行医意识、规范意识,时时事事防范和绝度差错事故。要加强协调沟通,使诊疗信息公开、与患者对等,使诊疗行为至始至终让患者理解、明白、支持,使知情同意与诊疗活动同行,避免产生误解误会,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
二要加大投入,实现医疗卫生经费的依法投入和持续增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与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机制,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避免公立医疗机构从诊疗活动中获利、牟利,甚至下达创收指标,迫使医疗机构以经济效益保持发展和运转。要建立符合医疗机构实际的、自主选人、用人,相关部门监督的进人机制,使医疗机构人力资源与承担的诊疗业务相适应,避免人力不足,使服务质量下降、差错增多。要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使医务人员待遇与从事的高风险、高压力工作岗位相适应,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探索性、钻研型,能够爱岗敬业,潜心从事诊疗行为,愉快地、有尊严地从事诊疗活动,避免差错事故产生、进而引发医疗纠纷。
三要及早着手,发挥强制职能,坚决打击违法医闹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发生医疗纠纷要严格依法解决,坚决反对和打击认闹不认法,以“闹”牟钱、讹诈医疗机构的行为。在纠纷初期,强力机关应当及早介入,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坚决予以打击,避免事态扩大、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时,难以制众。要坚决打击“医闹”,对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参与人员进行身份确定和限定,查处和威慑专业“医闹”,面对专业“医闹”,强力机关应当有办法、有手段、有作为。要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围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行为要依法查处,避免出现“只要不打、不砸、不烧”,强力机关就无所作为的现象,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受辱无处诉,违法行为逍遥法外,患者纷纷效尤的现象。相关政府部门要坚决支持依法解决医疗纠纷,避免因怕影响扩大、上访等,片面追求“稳定”,无原则的要求医疗机构赔钱息事宁人,助长医疗纠纷以“闹”解决的不良风气。
四要强化医学科普,理解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树立正常的疾病风险承担心理。要大力开展医学科普知识教育,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充分理解医学科学的未知性,即: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直至今天,我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已知发病原因的,大半也难以治愈,对许多药品副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要理解医学科学的特异性,即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绪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治疗效果也不同。患者患病本身即为风险和损失,不能对治疗效果和转归过于理想化,不能一味地把患病后的风险和损失转移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正确理解和对待因病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五要积极探索,确保畅通,逐步建立新的医疗纠纷解决新途径、新办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进步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现有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中,司法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大、需付费,患者往往不愿意提起鉴定,既是医疗机构提起鉴定,患方也不愿意等候,更不用说走司法程序。双方协商解决往往缺乏共同点,无法举行。从患方已得的效益来看,“闹”的解决效率和效果的确最理想,而且“闹”的动静越大、“闹”的层次越高,收效越大。因此,建立快速、具有公信力的解决途径或第三方解决途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迫在眉睫。第三方解决途径应当有司法等部门承担,不应由卫生部门主导,避免使患者认为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失去公信力。同时,作为专业性较强、法定的结论判定机构,医学会要不断强化和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缩短承办和鉴定时限,提高效率,提高及时性,减少收费或不收费,切实开展独立的医学鉴定,维护公正性和公信力,对客观、公正的判定医疗损害的责任,仍不失为有效地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是一把双刃剑,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医疗机构正常利益、挫伤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埋下了伏笔,部分基层医疗单位为了规避医疗风险,选择了、缩小业务范围、减少业务数量等措施,使本能在基层医疗单位解决的疾病,转移到上级医疗单位,加大了诊疗成本,浪费了医保基金,新农合报销实惠随即抵消,基金压力增大,新的看病难、看病贵急剧产生,因此认真研究和解决医疗纠纷,是切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学科学良性发展、使医改实惠落到实处、保障小康社会顺利实现的重要前提。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产生的机制体制问题,保障医机构公益性,通过促进医学科学发展,满足群众诉求,规避医疗纠纷发生,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肃州区卫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