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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宜宽不宜严
作者:史洪举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7/8

    见义勇为往往意味着勇气、付出乃至牺牲,没有理由对其设置复杂、苛刻的准入门槛,应推广人性化、科学化的认定标准。

  2014年5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某小区6楼的孟卫东家失火,一名9岁男孩从阳台往下爬。何艳和几名邻居急忙抻起被褥准备接住孩子。谁知孩子在下落过程中,被楼前的一根电线刮了一下,改变了下落方向,随后又被楼下一棵枣树撞了一下。最后未落到被子上,重重地砸到何艳腿上。何艳受伤后,治疗面临经济困难,后申请见义勇为被拒(6月9日《人民日报》)。

  综观报道,虽然有关部门未明确告知拒绝原因,不过从中也可窥出端倪,即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而且何艳是在男童坠落过程改变方向后被砸中的。

  然而仔细推敲,有关部门的表态其实是不合逻辑和不科学的。根据有关规定与法理常识,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见义勇为鼓励个人的积极作为,不排斥多人参与的群体行动。相反,群体参与下,人多力量大,众人拾柴火焰高,对违法者更能形成震慑效应,更能提高抢险救灾和救人效果。

  比如,重大抢险救灾活动,均是集体参与的群体行为,单一个体的力量根本无法起到作用。在制止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中,群体参与的效果更明显,所受损失也更小。当犯罪分子看到仅有少数人路见不平时,其嚣张气焰未必会被打压下去,仍然可能敢于持戒行凶,报复见义勇为者;如果多人同时参与见义勇为,犯罪分子多数会落荒而逃或束手就擒。梳理部分“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的事例,容易让人感概世风日下,旁观者面对违法者沉默不语,让孤身一人的见义勇为者遭受重大损害。可见,以群体参与来否定见义勇为,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

  以属于被坠落者砸伤来否定见义勇为是苛刻的要求。在杭州妈妈接坠楼女童事件中,吴菊萍冲过去徒手抱接了一下女孩,受到伤害,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何艳则是在抻被褥接男孩时被坠落男孩砸伤。如果两者有差别,就在于何艳没有奋不顾身地徒手接男童,而是被砸伤的。按此逻辑来推导,会得出很荒谬的结论,譬如,与众人拦截持刀歹徒时,不是冲上去夺刀受伤,而是被狗急跳墙的歹徒砍伤,不算见义勇为。再如,救火时不是主动冲入火场救人受伤,而是被火苗意外灼伤,不算见义勇为。如此,是对见义勇为者提出超出常人的高标准,要求人们不仅要见义勇为,还要依照规定和标准受伤。悖逆常理的标准对在现场复杂多变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考虑如何做好自我防范就见义勇为的人十分不公平。在人心冷漠、见义勇为相对稀缺的当下,这样的标准显然不能鼓励更多急公好义者面对他人危难时挺身而出。

  回到这一事件,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属于见义勇为。何艳没有徒手接住坠楼者,但在其坠楼时用身体充当了缓冲物,以自己的受伤换来坠楼者的少受伤害,显然属于表现突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往往意味着勇气、付出乃至牺牲,没有理由对其设置复杂、苛刻的准入门槛,应推广人性化、科学化的认定标准。应着重表彰行为而非结果,直接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者应表彰和救助,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而受到伤害的,也应表彰和救助。如此,方能体现法律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的高度肯定及褒扬,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好人有好报的现实样本。

 


文章录入:综治办    责任编辑: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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