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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不是“免责期” 公司应支付医保可报销部分
作者:汤峥鸣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5/26

    案情:

  2015年1月,余小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职位为行政专员,月薪6800元。2月7日下午,余小姐因腰椎疾病赴医院治疗,医生开具了5天的病假。2月12日,医生通知余小姐入院接受手术治疗。然而,让余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她发现,自己的医保账户正处于封存状态,并不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余小姐无奈只得自己承担了4.7万元的医疗费用。

  余小姐了解到,自己在2014年12月辞职后,原单位于2015年1月7日为她办理了账户转出手续。新公司2月17日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而且1月份的社保费用直到3月份才补缴。正是因为这1个多月的时间差,导致了其医保账户在2015年2月15日起被封存。

  在余小姐看来,自己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实际也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费,导致其出院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公司理应承担4.7万元医药费中原本属于医保可报销的部分2.56万元。

  医保账户封存期间的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余小姐与公司为此对簿公堂。庭审中,公司认为,余小姐1月19日入职,公司在2月17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未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合法期限。余小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是因为其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而停止计入的原因是劳动关系转移产生的正常情形,并非公司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在1月19日入职新公司处,按照常理,可自1月19日起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余小姐在入职前,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新的公司也有充足时间为余小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障碍。但公司直至2月17日才为余小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导致余小姐的医保账户被封存而无法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小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能免责,相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

  以案说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期限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社保登记及社保费缴纳的相关情况,尽快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保费。考虑到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职工可能发生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向社保部门先行作出备案,防止出现因社保费缴纳不及时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



文章录入:综治办    责任编辑: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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