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王某2013年8月入职济南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在公司工作一直不太顺心的王某递交了辞职申请,表示30天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车间负责人马上找到王某百般挽留,在劝说下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未收回辞职申请。谁料想,在递交辞职申请3个月后,公司竟突然通知王某,称同意其辞职申请,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后来听说是公司找到合适顶替他的人员,才把他辞退的。气愤之余,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80元。
该公司辩称:王某没有撤回辞职申请,公司只是延期批复了其辞职申请。公司批复辞职申请时间长短不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定性,该解除行为合法,公司不应该支付赔偿金。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提出辞职后,该公司没有在30天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王某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于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