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孩子龙龙今年10岁,今年初,我给孩子报了一家私人开办的英语培训班。这家培训班并没有专门供孩子活动的场所,培训班的老师经常在课间带孩子们在居民楼的健身区玩耍。一个月前,当培训班的老师又带领孩子在健身区玩耍时,我的孩子被另外一个11岁的孩子明明从吊环上推了下来。现在经过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请问,孩子在培训机构发生意外应该谁承担责任?
答: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您的孩子受伤是因为另一个11岁的孩子故意碰撞引起的,两个孩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明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培训机构也付有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